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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公式定价 2022/03/15 13:51:30 | |
| 内容: | 公式定价的使用条件有相关规定么 |
| 联系人: | 李心蕊 |
| 网站回复: | 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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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为什么货物已经入境还要目的地检验? 2022/03/10 16:39:37 | |
| 内容: | 您好,请问为什么货物已经入境还要目的地检验? |
| 联系人: | 李 |
| 网站回复: | 您好李经理,感谢您的咨询。为便利企业,提高通关效率,实现进口货物的快速通关和流转,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海关实施“两段准入”的监管,第一段在口岸海关判别“是否允许货物入境”,第二段判别“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该模式下,进口货物提离口岸监管区后,海关对有检验要求的货物,实施目的地检验,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对有目的地检验要求的货物,在经口岸通关后,应当于入境口岸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