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留言

           在线留言

    标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2021/07/02 10:56:08
    内容: 您好,请问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中,同一个权利人可以同时发起多个权利备案吗?
    联系人: 李盼
    网站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来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例如商标注册证包含了不同类别,权利人根据业务需求一个类别逐一发起一个备案申请,提交成功后无需等总署审核再提交另一个。

    若有疑问可致电我司85844499-106,或者联系QQ847274608.

    标题:蔬菜类如何出口?资质? 2021/06/25 08:57:35
    内容: 请问作为出口企业,出口蔬菜类都需要什么资质?如何办理?谢谢
    联系人: 张燕
    网站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我司的信任,以下是我司经过查询的信息,请参考。

     8:55:07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注册登记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事项类型:行政备案
    办件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各隶属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是否收费:否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到办事现场次数说明:1.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可通过网络查询数据共享的0次;2.邮件办理0次;3.现场办理1次
    承诺办结时限:符合要求,现场办结
    咨询方式: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时间:1.网上受理时间:24小时;2.窗口办理时间: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办理方式:
    1.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2.“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3.首次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的方式同时提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种植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和《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种植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办理申请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申请。  

    办理申请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1.《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2;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1
    4
    1
     出境检验检疫

    出口申报前监管
    1.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2.海关对申请出口的蔬菜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实施综合评定;
    3.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4.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企业申报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2.出口食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蔬菜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特殊要求

    1.根据《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20号令,总署第240号令修订),海关对供港澳新鲜、保鲜蔬菜原料(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的种植基地和供港澳新鲜、保鲜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2.涉及受到双边协议约束产品的,还要特别关注。例如:输新西兰洋葱、输日本菠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