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留言
在线留言
标题:货物上船之后需改港 2022/07/18 09:39:52 | |
内容: | 您好,我们有一批货物已经上船,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收货人那边要我们更改目的地港,请问货物上船之后是否可以更改目的地港? |
联系人: | Magee |
网站回复: | Magee,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货物改港问题,希望下面回答对您有帮助:
首先要跟船公司确认改港是否可行以及相关费用.在可行的前提下。 1)货柜未抵达目的港,同时舱单资料未提·交给目的港海关之前,若更改前后中转港不变可以要求中转港卸下改二程船; 2)货柜已抵达目的港,同时舱单资料已提交给目的港海关之后,一般要询问是否有罚金问题; 3)交纳改港的相关文件及费用。
|
标题:关于向主动披露违规事实 2022/07/15 20:46:41 | |
内容: | 请问,海关对于主动披露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
联系人: | 李明 |
网站回复: | 李先生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查询了海关总署网站,相关回复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5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