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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问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是什么 2024/04/26 15:31:46 | |
内容: | 你好,请问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是什么 |
联系人: | 张念念 |
网站回复: | 您好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以下称委方)有关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有关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应获委内瑞拉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委内瑞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委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委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委内瑞拉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委内瑞拉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委内瑞拉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委内瑞拉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委内瑞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任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委内瑞拉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委内瑞拉法律法规规定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委内瑞拉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安全的、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水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委内瑞拉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委内瑞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委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委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委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西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
标题:出口商检有什么流程? 2024/04/24 11:21:37 | |
内容: | 请问出口商检有什么流程? |
联系人: | Peter Zhang |
网站回复: | 您好 Perter, 感谢您的留言!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
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