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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碎干辣椒出口税号该规什么税号? 2024/03/12 10:55:34
    内容: 我司出口碎干辣椒,请问税号该规哪个呢?
    联系人: 李福贸
    网站回复: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近日海关总署公布2024年第一批商品归类决定,共涉及6项商品。现就相关商品归类决定解读如下:

      一、“碎干辣椒”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决定编号

    Z2024-0001

    税则号列

    0904.2200

    商品名称

    碎干辣椒

    规格型号

    辣椒圈、辣椒丝、辣椒丁、辣椒粒

    商品描述

    该商品为辣椒属植物果实(无论是否具有辛辣味)切成的辣椒圈、辣椒丝、辣椒丁、辣椒粒。生产工艺:辣椒清洗后,切成圈、丝、丁或粒等破碎形状,再进行干制后制成。

    归类决定

    该商品为破碎的干辣椒,未超出《税则》子目0904.22“已磨”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0904.2200。

      碎干辣椒,为辣椒属(Capsicum spp.)植物的果实,切成辣椒圈、辣椒丝、辣椒丁、辣椒粒等形状,经干制后制成。还包括不具有辛辣味的辣椒(例如,甜椒)。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中,并没有对第九章商品涉及“未磨”和“已磨”的子目作出明确解释。

      此归类决定依据《协调制度》的归类规则,并考虑调味香料行业生产实际,明确《税则》子目0904.22“已磨”的商品范围包括切成圈、丝、丁或粒等已破碎形状的情况。

      二、“活磷钾”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决定编号

    Z2024-0003

    税则号列

    3105.9090

    商品名称

    活磷钾

    规格型号

    商品描述

    该商品是由促生、分解磷钾化合物类细菌(胶冻样类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解淀粉芽孢杆菌三个菌种的复合菌)与氮、磷、钾等营养物质复合而成的液体制剂。该商品有效活菌数≥20亿/ml,总养分(N+P2O5+K2O)含量16%~18%,pH值5.5~8.5,杂菌率≤15%。

    用途:具有直接或间接改良土壤,恢复地力,维持根际微生物区系平衡,降解有毒、有害物质等作用,同时补充植物所需的氮、磷、钾等营养元素。

    使用方法:溶于水稀释后可用于微喷、滴灌、冲施、沟施、穴施、灌根等。

    归类决定

    参考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该商品符合标准中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液体剂型)的技术指标要求,属于复合微生物肥料,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90。

      《税则》《税则注释》没有明确微生物和氮、磷、钾等营养物质复合产品是否属于品目31.05所称的“其他肥料”。此归类决定旨在明确品目31.05所称的“其他肥料”包括了符合行业标准《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

      三、“腐植酸钾”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决定编号

    Z2024-0004

    税则号列

    3824.9999

    商品名称

    腐植酸钾

    规格型号

    25Kg/袋

    商品描述

    该商品外观为黑色颗粒状。

    生产工艺:褐煤磨粉,加入氢氧化钾在反应池中充分反应,所得液体经烘干后制得。

    成分含量:氮0.59%、磷(以P2O5计)0.14%、钾(以K2O计)2.53%,总养分(N+P2O5+K2O)3.26%。

    主要用途:用于石油钻井泥浆稳定剂、工业污水处理剂和土壤调理剂等。

    归类决定

    参考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HG/T 5602-2019),该商品的总养分(N+P2O5+K2O)含量不符合标准中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的技术要求,不属于肥料。该商品属于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999。

      《税则》《税则注释》没有明确腐植酸钾是否属于品目31.05所称的“其他肥料”。此归类决定旨在明确品目31.05所称的“其他肥料”不包括不符合行业标准《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HG/T 5602-2019)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相关产品应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归入税则号列3824.9999。

      四、“共模电感”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决定编号

    Z2024-0005

    税则号列

    8504.5000

    商品名称

    共模电感

    规格型号

    XFR、MRS

    商品描述

    该商品是一个由塑料外壳、金属脚引、2个绕线线圈和铁芯构成的四端器件,安装在电动汽车充电线控制线路板上,用于过滤共模的电磁干扰信号。

    当有共模电流流经线圈时,由于共模电流的同向性,会在线圈内产生同样的磁场,而增大线圈的感抗,使线圈表现为高阻抗产生较强的阻尼效果,以此衰减共模电流,达到滤波的目的。

    归类决定

    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5.04项下商品的描述,并参考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电工术语 电的和磁的器件》(GB/T 2900.83-2008)关于电感器的定义,该商品属于电感器,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504.5000。

      《税则注释》品目85.04项下对于“电感器主要由单个线圈组成”没有进一步解释。此归类决定旨在明确对于非单个线圈组成的电感器的商品归类应参考GB/T2900.83-2008《电工术语电的和磁的器件》中关于电感器的定义。

      五、“光发射模块”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决定编号

    Z2024-0006

    税则号列

    8517.7990

    商品名称

    光发射模块

    规格型号

    商品描述

    该商品是专用于光纤通信设备中的光通信用光发射模块,主要包括光发射模块和光发射次模块。按照其电光的调制方式分为直调制、电吸收调制(EA)、马赫-曾德尔调制(MZ);按照其封装形式分为软带管脚(FPC柔性电路板)、塑封、金属封装。

    主要功能是对电信号进行电光调制,产品的设计、技术参数和指标仅满足光纤通信设备和系统对光发射器件的要求。

    归类决定

    参考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SDH光发送/光接收模块技术要求》(YD/T 1199.2-2002)、《10Gbit/s同轴连接型光发射组件(TOSA)和同轴连接型光接收组件(ROSA)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第1部分:10Gbit/s无制冷TOSA》(YD/T 1812.1-2008)、《SDH光发送/光接收模块技术要求-2.488320Gb/s光发送模块》(YD/T 1111.2-2001),该商品为光纤通信设备或系统中的光通信用光发射或光发送模块,属于光通信设备的专用零件,根据《税则》十六类类注二关于设备零件的归类原则,符合税目85.17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517.7990。

      通信设备的专用零件在《税则》子目8517.7项下仅列举了6个8位税号的商品。此归类决定旨在明确对于通信设备中的光通信设备专用零件的商品归类应参考行业标准《SDH光发送/光接收模块技术要求》(YD/T 1199.2-2002)、《10Gbit/s同轴连接型光发射组件(TOSA)和同轴连接型光接收组件(ROSA)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第1部分:10Gbit/s无制冷TOSA》(YD/T 1812.1-2008)、《SDH光发送/光接收模块技术要求-2.488320Gb/s光发送模块》(YD/T 1111.2-2001)。

      六、“人工膝关节系统组件(股骨髁假体)”商品归类决定

    归类决定编号

    Z2024-0007

    税则号列

    9021.3100

    商品名称

    人工膝关节系统组件(股骨髁假体)

    规格型号

    950015

    商品描述

    该商品为人工膝关节系统组件(股骨髁假体),属于人工膝关节系统的组成部分(由股骨髁假体和胫骨垫片组成),由符合行业标准《外科植入物-骨关节体锻、铸件 钴铬钼合金铸件》(YY 0117.3-2005)规定的铸造钴铬钼合金材料制成,作为骨水泥型膝关节假体使用,适用于膝关节置换。

    归类决定

    参考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外科植入物-骨关节体锻、铸件 钴铬钼合金铸件》(YY 0117.3-2005),该商品为人造关节的组成部分,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9021.3100。

      《税则注释》品目90.21项下对于“人造关节零件”未有明确商品范围描述。此归类决定旨在明确对于人造关节零件的商品归类应参考行业标准《外科植入物-骨关节体锻、铸件 钴铬钼合金铸件》(YY 0117.3-2005)。


    转自 海关总署官网

    标题:DDP成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024/03/11 09:29:39
    内容: 我是做外贸的,国外客户要我做DDP,对这个不太了解,可否咨询下DDP和CIF有什么区别,我需要注意什么?
    联系人: 大老王
    网站回复:

    您好王经理,


    感谢您的留言,关于DDP条款,这是卖方承担最大责任的贸易条款,包括起运港的人民币杂费,拖车费,报关费,海运费,目的港的港口杂费,拖车费,报关费,以及关税和所有税费和保险,都由发货人承担,收货人只在目的港等待收货即可。相对而言,CIF条款发货人只承担起运港的人民币费用,海运费,保险这几项,后续由收货人承担,发货人的风险小很多。

    当今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还请您综合考虑各方利弊,谨慎选择适合于您的贸易条款,在确保拿到订单的基础上,将风险规避到最小。

    希望我们的解答能帮助到您,祝您外贸事业蒸蒸日上,万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