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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制冷剂是几类危险品? 2023/02/28 11:20:39 | |
内容: | 你好,我司最近要出运一批制冷设备,想询问下制冷剂是危险品吗?属于几类危险品? |
联系人: | 李先生 |
网站回复: |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制冷剂:制冷剂,又称冷媒、雪种,是各种热机中借以完成能量转化的媒介物质。这些物质通常以可逆的相变(如气-液相变)来增大功率。如蒸汽引擎中的蒸汽、制冷机中的雪种等等。一般的蒸汽机在工作时,将蒸汽的热能释放出来,转化为机械能以产生原动力而制冷机的雪种则用来将低温处的热量传动到高温处。
那么,制冷剂是几类危险品呢?
常见的制冷剂如R22,R32,R134A,R404A,R410A,R507等,一般都属于二类危险品。
其危险性在于:1、易燃性,如R32,R290,是属于CLASS 2.1的易燃气体,这些自然是危险品
2、而不易燃又无毒/低毒的R134A、R404A这些制冷剂,就不属于危险品了吗?并非如此,它们也属于2类危险品。压缩/液化气体这些气体的危险性体现在: (1)由于气体的扩散性,即使其非易燃,无毒,但因其在封闭环境中会冲淡氧的浓度,同样会造成人员的伤害. (2)当气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会增大压力容器的内压力,使容器破烈爆炸。因此制冷剂一般都属于危险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操作规范。
R134A和R404A被称为生态制冷剂,是很多出口国青睐的制冷剂品种,但是这不代表它们就不是危险品了。因此,在出运时也要慎重对待。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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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主动纰漏 2023/02/22 13:47:49 | |
内容: | 您好,请问海关有个主动纰漏一说,是不是主动纰漏就不会被处罚了? |
联系人: | 李经理 |
网站回复: | 您好李经理,感谢您的咨询。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进一步释放企业主动披露的政策红利。新规之下,企业如何申请主动披露?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答: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小提示: 海关对企业涉税违规行为规定了最长1年的主动披露免罚时限,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另外,54号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自查,避免错过相关政策红利的适用时间。 二、企业主动披露其涉税违规行为,是否会对其信用状况产生影响? 答: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三、企业主动披露其涉税违规行为,产生的相关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减免? 答: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四、企业主动披露的途径有哪些? 答:(一)可到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流程如下: 登录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稽核查。 五、企业主动披露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准备? 答:《主动披露报告表》及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 (一)《主动披露报告表》应在“主动披露内容”一栏简要概括违规事实,重点表述以下内容: 1.明确表述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内容、行为对象,涉及报关单的要注明报关单号; 2.可以采用对比的方式表述合规行为应当如何,但实际发生违规行为如何; 3.对于涉税违规行为,可以写明预估税款金额。 (二)账簿单证要捋清,提供随附资料印证披露内容,要确保资料客观、真实、有效。重点提供以下资料: 1.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例如装箱单、提单、合同、发票、收付汇银行水单、记账凭证等,涉及归类的,还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信息,如成分、功能、作用方式等; 2.反映行为内容的资料,例如申报错误的报关单、退税证明、代加工合同等; 3.反映企业身份资质的证明文件,例如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等; 4.其他与进出口行为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减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时使用的海关监管证件等。 六、哪些情形下,企业不能适用主动披露相关政策?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小提示: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54号公告有关规定。 七、如企业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后,仍需行政处罚的,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答: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希望我的答复能够帮助您,感谢您的咨询 ,若有其他问题可联系QQ:847274608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