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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知识产权 2023/05/29 10:54:56
    内容: 请问贵司能否对知识产权进一步说明
    联系人: 李客来
    网站回复:

    第一问: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的保护。

    第二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模式都有哪些?

    答:海关可以采取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执法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通知权利人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认定侵权的,依法没收并对当事人实施罚款。

    第三问: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答:国内权利人可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境内的代理人办理。

    要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应先登录互联网+海关的网站(http://online.customs.gov.cn/)按照系统提示步骤,提交备案申请。

    海关总署会在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四问:进出口侵权货物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行政责任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认定构成侵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海关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问:海关罚没的侵权货物,最终去哪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问:权利人发现有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权利人可向货物申报地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权利人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基本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情况;2.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和作品照片、专利证书等,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设计还应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4.能够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明材料,如货物照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情况、货物的报关信息等;5.货物已报关的,应提交与货物申报价格相当的担保;货物尚未报关的,应提交与海关预估货物价值相当的担保。

    标题:进口牙膏 2023/05/23 18:55:27
    内容: 请问 进口牙膏有什么要求嘛?谢谢
    联系人: 陈春霞
    网站回复:

    您好 感谢您对贵司的信任,经查询进口牙膏有以下要求: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网址:https://zwfw.nmpa.gov.cn)。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完成备案后,进口牙膏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时,在“许可证类别”栏选择“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录入备案文号。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进口牙膏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自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小金盾”不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仅说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非儿童化妆品则不得标注。进口儿童牙膏应按要求予以标注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