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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误入国内养殖区——责任划分

    来源:www.xindemarinenews.com    编辑:编辑部    发布:2026/01/08 08:56:14

    船舶误入国内养殖区类事故时有发生,此类事故可能造成养殖筏架损坏、养殖物灭失等损失。船东往往需同时应对多个养殖户集中索赔、逼迫现场赔付,以及大船被小渔船激进围堵阻拦开航等棘手事宜。该类事故涉及大量法律问题及后续保险理赔相关处理工作,本文特着重阐述其中核心要点——“责任划分”,以提醒船东朋友留意。

    近期一起典型案例

    A轮夜间在中国东南沿海航行时,航线附近有多艘锚泊船,且间距较近。船舶为寻找相对宽裕的通航空档向港口方向驶近,因代理提供的养殖区均已标注于海图,船舶计划穿越的空档处海图显示无养殖区及渔网区,且目视瞭望仅发现少量闪光,船员误以为是零星浮网,遂驾船接近附近锚泊船的空档尝试穿越。

    航行中,主机突然停止运转,船员怀疑螺旋桨缠绕渔网。为防止船舶漂航引发碰撞风险,船上立即紧急抛锚固定船位,并向交管部门报告抛锚情况及锚位。交管部门告知,该锚位附近显示存在渔网。船员前往船尾查看,发现船尾有渔网绳索缠绕,船体周边漂浮黑色浮球,部分绳索已绞入螺旋桨,船舶四周被渔网全面环绕。

    船舶随即安排水下作业清理割除渔网,但陆续有小渔船在大船周边聚集,阻拦修理人员开展清理作业。船舶既无法推进维修工作,主机又完全丧失动力,不仅产生巨额船期损失,船舶及船员安全亦面临严重威胁。次日,多家养殖户陆续向当地海事部门报案,船东相关人员被召集至现场,与养殖户协商索赔事宜。谈判过程中,双方就事故责任比例问题产生激烈争议。

    船舶进入养殖区造成损害,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船舶侵权范畴。由于《海商法》未对船舶触碰养殖设施的侵权责任作出专门规定,此类行为应定性为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相关纠纷主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指引进行裁判,核心争议在于“航行权”与“养殖权”的冲突。责任划分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船东与养殖户双方是否履行法定及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若养殖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失,应相应减轻船东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责任时需综合考量以下关键因素:

    1. 养殖区合法性(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双证”);

    2. 养殖户是否履行警示义务(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照明设施);

    3. 船东是否履行安全航行义务(是否遵守航行规则、保持瞭望、使用合格导航设备);

    4. 事故成因(如船舶失控、极端天气、导航误差等);

    5. 养殖区是否位于禁养区域(如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等),等等。

    养殖户的核心义务:

    ① 养殖行为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

    ② 在养殖区边界设置明显、有效的警示标志(如浮标、灯标),尤其在夜间或能见度差的环境下需保障警示效果;

    ③ 不得在禁养区域开展养殖活动,等等。

    违反上述义务即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船东的核心义务:

    ① 严格遵守海上航行规则,保持正规瞭望,及时发现并避让养殖区;

    ② 确保船舶导航、通信设备正常运行,准确掌握航行轨迹;

    ③ 遇到紧急情况(如失控、极端天气)时,采取合理避险措施,等等。

    船东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船舶进入养殖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的责任划分及判例是,养殖合法+双方均有过错,养殖户未设置有效警示,船东同时存在航行过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如主次责任、同等责任):

    ■ (2018)鲁民终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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