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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LOI)和无正本提单放货
来源:www.xindemarinenews.com 编辑:编辑部 发布:2025/11/12 09:09:30
在航运方面,为了权宜起见,托运人或承租人可以出具LOI,要求船东承担额外风险。LOI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因为在卸货港无法获得正本提单。
在未出示正本提单情况下放货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已经创建了一系列的标准LOI格式,包括涉及无正本提单放货的保函格式‘Group A’。内容规定如下:
“上述货物已通过[填上托运人名称]托运并载于上述船舶,收货人是[填上提单上的收货人或当事方的名称],在[提单中注明卸货港名称]交付。但由于提单尚未到达,我们[填上要求放货的一方名称],特此要求你方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上述货物在[填上交货地点]交付给“X[特定方的名称]”,或任何你方认为是或者X代表或代表X行事的一方。”(翻译仅供参考,一切以原文为准)
根据这一措辞,在接受保函(LOI)后,赔偿责任在以下情况下触发:
》将货物交付给X方或X方代表或代表X方行事的一方;
》将货物交付给保函接收人认为是X方的一方;
》将货物交付给保函接收人认为代表或正在代表X方行事的一方。
使用保函(LOI)的潜在问题
虽然保函(LOI)在实务操作中有一定作用,但其使用往往会使保函接收人面临以下额外风险:
01 索赔风险增加
当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简称“OBL”)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时,船东将面临将货物交付给可能没有货物所有权的一方(即正本提单的实际持有人)的风险增加。发生误交时,货物合法所有权人可以就误交货物的全部价值向货物所有人提出索赔,包括扣押船舶。
02 对保赔险承保的潜在不利影响
如果货物在交付时没有提交可转让的所有权文件,如OBL,协会保赔险很可能受到影响,不再自动提供保障,无论会员是否获得LOI或银行担保。
保函(LOI)大量使用的现实是,当所有者或经营人希望(或出于商业压力考量)在不出示正本提单(OBL)的情况下交付货物时,LOI被有效地用作填补保赔风险承保的敞口。
03 执行
船东在寻求执行保函(LOI)时可能面临困难,原因至少有四:
》保函(LOI)签发人没有经济能力来兑现保函,或者已经破产;
》船东没有以严格符合LOI所载措辞的方式交付货物;
》根据保函(LOI)提出索赔具有时间限制;
》法院以非法/公共政策考虑为由拒绝执行保函(LOI)。
尽管了解上述这些风险至关重要,但最近的一些判例表明,如果严格遵守条款,保函(LOI)能够正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