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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钢瓶液压试验缺陷案例分析

    来源:www.xindemarinenews.com    编辑:编辑部    发布:2025/11/07 09:03:23

    一、引言

    一直以来,固定式二氧化碳 ( CO2 ) 灭火系统作为一种有效的消防设施,被广泛应用于船舶。CO2灭火系统中的CO2钢瓶在被长期使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材料疲劳或腐蚀,在高压环境下可能破裂从而无法正常释放CO2,导致系统失效,延误灭火时机,扩大灾害损失。因此,CO2灭火系统中的钢瓶质量将直接关系到系统能否随时可用,而开展液压试验是检测钢瓶承压能力的重要方法。本文通过介绍一起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未开展全部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钢瓶液压试验的港口国监督 ( PSC ) 检查案例,梳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 ) 及国际海事组织 ( IMO ) 通函中的相关要求,针对现行钢瓶液压试验相关要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

     二、案例的检查经过及处理过程

     ( 一 ) 检查经过

    2024年12月,港口国监督检查员 ( PSCO ) 对某国际航行大型集装箱船舶开展PSC检查。该轮安放龙骨时间为2001年3月26日,交船营运时间为2001年9月10日,船上共有400个钢瓶。截至检查时间,钢瓶均已使用超过20年,但仅有其中的20%开展过液压试验,即在2014年9月5日和2021年2月1日分别开展了10%的钢瓶液压试验。2023年12月16日,船级社对该轮进行了一次消防设备定期检验,并签署了设备安全证书,但也未按照SOLAS公约及IMO通函的相关要求开展全部钢瓶液压试验。

    为进一步确认船舶是否开展过全部钢瓶液压试验,避免由于证书保管不善产生误解,PSCO请船长联系公司机务部门进行核实。最终得到的结果也是未开展全部钢瓶液压试验。很显然,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钢瓶使用已超过20年,且未全部开展液压试验,不符合SOLAS公约和IMO通函的相关要求。

     ( 二 ) 处理过程

    尽管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钢瓶未按要求全部开展液压试验,但鉴于系统运行正常,且船长反馈船舶计划在近期进行坞修,PSCO综合考虑后给予该缺陷一定时间完全纠正,同时要求对相关船员开展针对性培训,特别是加强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巡查,并要求船舶联系船公司查找钢瓶未全部开展液压试验的原因,指导船舶纠正缺陷,另外要求船旗国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级社出具相关说明。

    当天,船旗国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豁免信,承认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钢瓶液压试验已逾期,要求船舶在合适港口对全部钢瓶开展液压试验,并给出纠正截止时间2025年3月13日。另外,船级社也进行了内部调查,结果显示是在最近一次定期检验中,验船师没有注意到IMO及船旗国相关要求,错误地勾选了“完成相关检验”选项。

     三、SOLAS公约或IMO通函的相关要求

    SOLAS公约第II-2章第14条2.2.1规定,船舶防火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经修订的防火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指南》( MSC.1/Circ.1432通函 ) 要求执行。该通函进一步规定,对于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相关内容直接采用《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 MSC.1/Circ.1318通函 ) 要求。2021年5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对 MSC.1/Circ.1318通函进行了修订,批准了《经修订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 MSC.1/Circ.1318/Rev.1 通函 ),该通函在第6条“建议的最低程度维护保养要求”中,增加了在使用20周年之前应完成对所有钢瓶的液压试验、之后每10周年对所有钢瓶开展液压试验的要求。

    另外,该轮船旗国在2024年7月的海事通函2.2.4中,也明确采纳并引用了MSC.1/Circ.1318/Rev.1通函中关于钢瓶液压试验的要求。

     四、现行钢瓶液压试验相关要求中存在的问题

     ( 一 ) 适用的IMO通函是否具有强制性

    由于IMO通函规定以推荐性和建议性的居多,导致业界部分人员认为本案涉及三个通函不具有强制性。IMO通函如果是建议性的,缔约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遵守、部分遵守或者不遵守其内容条款。IMO通函如果被公约明确引用,且缔约国无明确反对,又被运用于船上实施,则应被认为对该缔约国具有强制性,是应该被严格遵守并执行的。

     ( 二 ) 船旗国的具体要求

    关于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钢瓶液压试验,尽管IMO通函已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中发现具体问题时还要参考船旗国的具体要求,以免产生争议。在本案中,船旗国的具体要求基本上和IMO通函要求是一致的。然而,某些船旗国会有特别要求,如巴拿马海事当局在第281号商船通函新增相关解释①中进一步规定:若现行钢瓶已使用超过20年,则应在第30年前完成尚未测试钢瓶的液压试验;若现行钢瓶已使用超过10年,且尚未执行液压试验且无法于第20年以前完成液压试验,则剩余的钢瓶应在第20年以后第一次坞内检验前完成液压试验;在任何情况下,第30年以后及其后续每10年,所有气体钢瓶皆应开展液压试验。可以看出,该船旗国当局对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钢瓶液压试验的要求比IMO通函宽松。当船旗国要求与IMO通函要求不一致时,建议以船旗国的具体要求为准。

     ( 三 ) 钢瓶维护保养相关具体要求

     1.明确周年日的起算时间

    钢瓶维护保养涉及10周年和20周年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周年日的初始起算时间是钢瓶的制造时间还是钢瓶安装上船的时间。考虑到钢瓶出厂前会进行液压试验,且钢瓶制造时间和安装上船时间的间隔长短不一,建议钢瓶维护保养的周年日以其制造时间为起算时间。另外,钢瓶的制造时间和安装上船的时间均应在钢瓶上做明确标记,以便后续开展第二周期的液压试验等维护保养项目。

     2.厘清检验名称

    MSC.1/Circ.1318/Rev.1通函6.1条中关于货船“中间检验”的表述易导致混乱。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钢瓶维护保养的检验项目应记录于设备安全证书,而设备安全证书包括的检验项目仅有年度检验、定期检验和换证检验,不存在“中间检验”。因此,建议删除MSC.1/Circ.1318/Rev.1通函6.1条中的“中间检验”表述。

     3.明确钢瓶液压试验方法

    MSC.1/Circ.1318/Rev.1通函6.1.2条要求所有船舶固定式CO2灭火系统钢瓶在使用20周年之前均应开展液压试验。目前可以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