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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ersk Honam今日更新:印度拒绝其靠泊避难,被迫舍近求远拖往阿曼!
来源: 编辑:编辑部 发布:2018/03/19 09:26:54
从3月6日马士基浩南轮发生大火,到今天已经整整10天!

大火被完全扑灭的官方信息依然没有出来!但据最新的船舶航线图、外媒以及业内资深人士分析, 一个不太好的讯息似乎成为现实:
destination yet unknown, but looking like to be Oman. Maybe India refused shelter for though dowsed, but still dangerous ship....
▲外媒报道印度拒绝提供避难
和此前搜航网(sofreight.com)的分析报道一样,由于印度当局未能获得救援队已将集装箱大火完全熄灭的确认信息,印度方面似乎已拒绝了马士基浩南轮就近挂靠孟买港!!



从Maersk Honam 轮大火发生时位置图和最新位置图对比来看,Maersk Honam 已经舍近求远前往阿曼南部塞拉莱港(Salalah)。
分析人士指出 Maersk Honam 轮不得不放弃就近挂靠孟买港的原因如下:
1、由于无法确认大火已被完全扑灭(目前仅是明火被控制)
2、船上其他货物的情况尚不明了,是否有再生灾难(爆炸,燃油泄漏或火灾)无法确定,目前的 Maersk Honam 轮存在很强的 “不确定危险性”!

3、马士基集团拥有阿曼南部塞拉莱港(Salalah)30%股份,“自己”的码头接收 Maersk Honam 更容易也更经济!

但是,这次由于印度当局的拒绝而导致的舍近求远行动,给所有牵挂 Maersk Honam 轮的外贸和货代公司也带来一个坏消息:
由于 Maersk Honam 轮已因火灾失去动力,目前依靠4~5艘拖轮的动力拖行。
考虑到 Maersk Honam 轮作为超大型集装箱船,事发时基本满载,目前仍然有近 5000个集装箱货物在船,并且船舶本身非常重。
这两个因素导致目前拖轮拖行的速度非常缓慢,大概在2节左右,基本算是龟速,蜗牛速度!!

从600海里的就近孟买港,转头去往900海里外的阿曼阿曼塞拉莱港(Salalah)。据航运业资深人士根据目前拖行情况分析,预计从当前位置达到阿曼塞拉莱港(Salalah)大约需要20天时间,还是在拖轮7x24小时拖行同时无需为灭火而暂停航行的前提下。
通过以上最新情况分析,正如此前搜航网指出,虽然大家已焦急万分迫切知道下一步安排,但目前确实将进入一段“静默期”,接下来的等待将是漫长而煎熬的!!
那么此刻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保持和承运船公司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进展
根据以下航运业资深律师建议,做好前期准备并保留好相关资料
关于可能发生的货损积极取证、处理和索赔
一、当务之急,应当立即确认货物状况,第一时间取得并保存货物状况的证据
对于货主来说,此时可能根本不清楚自己的货物是发生了毁损,还是未受毁损仅是航程被耽误了而已。
此时建议货主仍应积极与各自的货代或者马士基航运保持联系,并密切关注事件走向。货主应当询问明确该轮脱险后的第一目的地,建议在货物抵达港口卸船后第一时间安排检验。
除了检查集装箱的完整性,也要检查集装箱内部货物是否受到火灾影响,冷冻集装箱运载的货物更需要详细检查。
货主也可以积极参加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组织的联合检验,但此类检验一般耗时较长。

二、投保的货物,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一般会立即安排在事件发生地附近的代理跟进事件的处理,或视情况积极介入事件的处理(如安排联合检验或安排公估公司进行评估)。一般船公司在遭遇此类火灾后,很快就会宣布共同海损,并要求各位货主提供共同海损担保。此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从而尽快完成共同海损处理事宜促使货物尽快转运,减少损失。
对于货物发生损毁的货主,在通知保险公司后应当尽快取得各类证明货物损失情况的证据,并据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三、安排货物检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 应选择目的港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
- 应当第一时间进行检验,尽量减少延误。
- 在检验前应当尽量避免拆箱或破除铅封。
- 检验报告应当尽可能明确货损比例。

四、检验后,及时处理货物
首先,货物全损的,货主一般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处理货物,直接进入索赔或保险理赔程序即可。
其次,货物部分损失的,货主应当视不同情况尽快处理货物。如货物损坏比例极大,对货物进行减损处理(例如分拣等处理)的成本大于货物残值的,可以比照货物全损处理。如货物损坏比例不大,应立即采取分拣等减损措施,避免货物损失扩大。否则,对于因货主怠于履行减损义务而导致的扩大部分的损失,可能将不能从任何方取得赔偿。
对于未损坏的货物或经分拣后状况良好的货物,应当立即与收货人联系处理事宜。
关于接到共同海损担保的通知后
1. 船方通知的形式
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得到分摊,船方在宣布共同海损后,通常会向货方发出共同海损通知 (Declaration of General Average) 并向货方告知共同海损理算人 (General Average Adjusters) 信息,以及理算人发出的通知 (Declaration Notice)。
2. 船方通常要求提供的文件
船方及理算人通常会要求货方在提货前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General Average Security) 和签署海损协议书 (Average Bond)。关于担保的方式,对于购买了保险的货物,通常船方和理算人接受保险公司签署的海损担保函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而未购买保险的货物则通常要求货方向理算人提供海损保证金 (General Average Deposit)。
除此以外,船方通常还会要求货方提供证明货物价值的相关文件。

3. 货方应当怎么做?
货代在收到船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将全部通知文件转给货主,货主应当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出具船方及理算人要求的共同海损担保函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
对于海损协议书 (Average Bond),船方和理算人通常要求收货人(cargo receiver) 在提货前签署,否则将不予放货。因此,发货方可将相关文件转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在提货前签署。如果收货人拒绝签署,则需要根据该货物的相关贸易条款、单据交付、货款支付情况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货物未购买保险,则货方需要联系共同海损理算人,确认有关提货前提供现金担保事宜。但建议在支付担保金上尽量谨慎,因为如果最终确定火灾是船方过失造成,货方再取回担保金或向船方追偿的困难和复杂程度,将远远高于仅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和海损协议书而最终无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形。
事实上,由于货物没有保险将令货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货方需要在各个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包括在船舶靠港后第一时间对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检验,确定货损程度,货损原因,判断属于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等等。这关系到最终应当向谁索赔,是否需要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能否获得共同海损补偿等等。
4. 发生货损的货方及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分摊共同海损?
如前所述,在本次火灾中,货物成功获救的货主,将面临支付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而如果是遭受了货损的货主,则需要根据货损原因来判断:由于单独海损或其他原因造成货损,损失部分是不需要分摊共同海损的;如果货损是因为灭火措施等原因造成的共同海损牺牲,则货主仍需要就货物损失和剩余价值一并分摊共同海损,当然相应的,该部分货损也可以参与请求共同海损补偿。